「社會團體法」完成初審 「人團法」將走入歷史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完成「社會團體法草案」初審,修法鬆綁社團管理法規,將「許可制」改採「登記制」,若搭配完成三讀的「政黨法」及研議中的「職業團體法」,未來可望取代「人民團體法」,讓「人團法」走入歷史。
許可制放寬為登記制
現行「人民團體法」將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但各自差異甚大,管理困難。緣此,內政部將各自立法,擬定「政黨法」(已三讀)、「社會團體法」(完成初審)及「職業團體法」(研議中),以取代「人團法」,且「社團法」將過去的「許可制」放寬為「登記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由召委賴瑞隆擔任會議主席,召集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張宏陸、Kolas Yotaka、陳曼麗、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林麗蟬等審議,並邀請內政部、法務部等行政部門官員參與。
賴瑞隆指出,過去社會團體是由「人團法」來規範,但牽涉到政黨、政治團體、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新政府上台後將此切為三塊處理,將政治團體由「政黨法」規範、社會團體由「社團法」規範,職業團體則依「職業團體法」。
賴瑞隆解釋,盼能藉由更多鬆綁,讓台灣5萬多個社團能蓬勃發展,並以租稅優惠、公家場地借用是製人才培養培力給予更多支持,以符合國際趨勢。他說,本法朝野共識很高,希望能盡快三讀,讓上述三法取代「人團法」功能。
對於條文上各立委看法是否有所分歧,賴瑞隆指出,有的立委希望能更多鬆綁,有的則希望給予更多支持力道,甚至希望鼓勵的部份能牽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此較恰當,但最後所以立委都達成共識,完成初審。
他強調,「政黨法」與「社團法」之區隔,在於前者具高度政治性,且牽涉政黨運作,可募集政治獻金、運用大量社會資源,因此規範較嚴謹,對社團則較寬鬆,若登記可獲得許多優惠,但不登記,依然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