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剝奪政治權利」 學者:李明哲被以「中國人民」身分審判
李明哲遭中國法院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力2年。(圖擷取自湖南省岳陽市人民中級法院官網)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我國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今遭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並剝奪政治權利2年,對於「剝奪政治權利」這項附加刑罰,有國內學者分析,認為中國當局試圖透過此舉對外彰顯「以中國標準對台人執法」的決心。
根據《中央社》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章第7節指出,剝奪政治權利屬「附加刑罰」,適用對象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無期徒刑及死刑犯等。檢閱中國判例,2015年曾有台人在粵販毒被判死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前例,李明哲並非首例。
政大國發所教授李酉潭受訪時直言,台灣人在中國從未享有「政治權利」,但李明哲案中,法院特別附加該刑罰,來對李明哲進行「政治權利剝奪」,顯示當局試圖藉此舉強調「以中國標準對台灣人民執法」的企圖心。
此外,國際法專家宋承恩也指出,台港人士面對中國司法體制時通常適用「境外人士待遇」,但對此案中國當局並未明言交代李明哲適用何種身分,也未對司法管轄權做出說明,如今宣判「剝奪政治權利」,李明哲未被當局視作「境外人士」的意味越來越濃。
宋承恩進一步表示,從中國法院早先的起訴書看來,李明哲遭控有罪的言論絕大部分是在中國境外所為,而中國當局將李明哲的境外行為視作罪證,證明了當局確實是以「中國人民」的身份審判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