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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罷法將修正 居住滿6個月才能投票

選舉作業上,將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才能投票。圖為立委2016選舉登記完畢,小英分身布偶及民進黨公職人員、支持者高喊「凍蒜!」。(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選舉作業上,將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才能投票。圖為立委2016選舉登記完畢,小英分身布偶及民進黨公職人員、支持者高喊「凍蒜!」。(資料照,記者花孟璟攝)

2017/07/13 15:5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被判處有期徒刑在緩刑期間,不能登記為候選人;在選舉作業上,也將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才能投票,未來立法院若順利三讀通過,最快2018年縣市長選舉可適用。

內政部表示,防杜黑金介入選舉是本次修法重點,除了明定曾犯與刑法妨害投票自由、賄選罪構成要件相同,或罪刑相當之罪,經判決確定,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外,對於判處有期徒刑在緩刑期間,也不能登記為候選人。

此外,為端正選風,當選人如犯賄選罪,經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辭職,其缺額可納入遞補適用。

內政部指出,關於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缺額遞補規定,也限縮於須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賄選相關之罪為前提;另已獲政黨提名之參選人,如犯「搓圓仔湯」罪,經判刑確定,連坐處罰其政黨,以使政黨能審慎推薦候選人。

在改進選舉作業相關規範部分,未來也將降低候選人保證金發還門檻,並延長選舉人居住期間為「6個月」才能投票;另外,也將延長提起當選無效及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期間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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