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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擬限制再議只能兩次 律師公會全聯會:不妥

法部擬限制檢方再議只能兩次,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表示,刑訴法本身就有再議的審核規定,法務部卻擺著不去落實,做法並不妥當。(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法部擬限制檢方再議只能兩次,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表示,刑訴法本身就有再議的審核規定,法務部卻擺著不去落實,做法並不妥當。(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03/21 20:4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法務部長今指出,二審檢方每年受理再議案件近6萬件,發回6000件0發回續查,法務部希望二審檢察官能盡量自行偵查重複聲請的再議案件,法務部還將修改內規,將再議次數限定在2次,希望改善再議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的現況。

對此,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說,刑事訴訟法257、258條即已規定,原檢察官收到民眾聲請再議後,認為有必要即應撤銷處分、繼續偵查,認為無理由才送上級檢;原檢察長也可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審核,若認定應維持原處分,才送交上級審;上級檢認為偵查未完備,可親自或命令其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續行偵查,若認偵查已完備,即應命令原檢起訴。

施秉慧說,刑訴法本身就有再議的審核規定,法務部卻擺著不去落實,而要用修改內規的方式,來限制民眾的再議次數,限縮民眾的救濟權,她認為除非經由立法院修法,明定再議只能兩次為限,否則並不妥當。

她說,一年有6000件地檢原處分被高檢署撤銷發回重查,撤銷率達一成,可見地檢偵查不完備、原處分不當的比例確實很高,而其餘5萬多件再議案,若非當事人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獲准,否則基於偵查不公開,當事人將永遠不能閱卷、檢視證據並表示意見。

施秉慧說,樂見法務部強化二審檢方的偵查人力與資源,讓二審檢方負擔更多實質偵查的責全,但在實現之前,法務部不宜為了檢察官自己的工作方便,而犧牲、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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