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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下條子」 公務員將可要求長官署名自保

考試院將提案修法,未來公務員對長官命令有適法疑慮,可要求下令時要署名。(取自網路)

考試院將提案修法,未來公務員對長官命令有適法疑慮,可要求下令時要署名。(取自網路)

2016/12/29 16:47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被控以不實發票核銷,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列貪污罪共犯,辯稱公務員要服從上級命令,卻無法舉證是前總統陳水扁授意;考試院今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將來公務員認為命令有適法疑慮,可要求上級在書面命令上署名。

現行規定中,公務人員「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修正草案中特別加註,長官如認為命令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應於該書面署名」,只要不違反刑事法律,公務人員都有義務服從,因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署名的長官負責。如果長官未署名,公務員可主動要求長官署名,要是長官不肯署名,命令視為無效,承辦公務員可以不理會。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自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迄今已10餘年,期間公務人員人事法規、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救濟法規已有諸多變革,這次修正草案主要是為了切合實務運作,完備法制、強化紛爭解決機制。

此外,未來公務員不想幹了、要辭職,長官不能拒絕,以保障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之權利,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絶。

此外,106年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將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受訓者要警覺,不是考上就錄取,要通過受訓才能成為正式公務員。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表示,現行只有少部分特考是占缺訓練,然而不論占缺或不占缺,都有淘汰機制,對錄取者沒有影響,短期內也不打算提高淘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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