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刑法沒收規定 農業金融法修正初審通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根據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的刑法,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且依據刑法施行法規定,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因此初審通過「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的條文將現行農業金融法第39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修正,明確定義犯罪所得「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以為刑法之特別規定,避免與修正後的刑法第38條之1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疑義。
同時也將現行第57條有關沒收所收財物及追徵之規定刪除,以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