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信用部利息收入 擬緩徵印花稅
2016/08/05 17:01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財政部賦稅署日前公告多個縣市農、漁會,須就信用部放款利息收入報繳印花稅,立委陳亭妃、陳明文今邀集財政部賦稅署、農委會及各地農、漁會代表召開公聽會,農委會、賦稅署也達成暫緩課徵,並朝免徵印花稅的方向及共識進行修正。
財政部賦稅署6月21日公告,要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市、高雄市、台東縣、澎湖縣等縣市農漁會,應就信用部放款利息收入部分,依規定報繳印花稅,引發農漁會不滿,認為農、漁會非屬一般營利事業團體,並向立委陳亭妃陳情。
中華民國農會總幹事張永成表示,農、漁會非屬營利團體但盈虧自負,並將盈餘用於推廣工作,農會法21條有明訂辦理事業的免稅部分,希望農委會為農業發展出力爭取,與財政部協調後,訂定明確免稅範圍,讓全國基準一致,將省下來的錢用於農業推廣。
陳明文指出,農、漁會背負政策性照顧農民等措施的任務,如天災時對農民補助低利貸款,屬於公益社團法人,並非完全站在營利角度,希望農委會報請行政院,修改行政命令免課徵範圍,並由財政部賦稅署,讓農、漁會信用部免於課徵印花稅。
陳亭妃表示,印花稅課徵有其爭議,目前將暫緩,若認定農、漁會是營利事業來收稅當然沒問題,但農、漁會也將可據此要求承辦銀行所有業務,且農、漁會要編列62%的推廣費用,使其身分曖昧不明,過去已課徵的當然無歸還,但未來修法將全面適用。
賦稅署署長李慶華指出,經了解農、漁會與一般營利事業團體有所差異,與農委會會商後有共識,在農、漁會的各項任務中,包含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政策性貸款屬於主管機關交付的任務,因此將會請農委會修正條文報請行政院核定,賦稅署也會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