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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冤案!聲請DNA重驗立院初審通過

救冤案!聲請DNA重驗立院初審通過。圖為提案人立委顧立雄。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救冤案!聲請DNA重驗立院初審通過。圖為提案人立委顧立雄。 (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6/07/14 17:27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未來判決定讞後,受判決人及其親屬等得向法院聲請DNA重新鑑定,開啟再審可能,釐清案件真相以排除冤案。

提案人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DNA技術與時俱進,2010年捲入性侵案的陳龍綺,就是因為DNA重新鑑定改判無罪,同時也是台灣以最新23組Y染色體STR之DNA鑑定的首例,美國也有許多類似案例;然而現行制度僅法官、檢察官有權重驗證據,「新證據」掌握在法官、檢察官手中,被告無法聲請重驗,更難啟動再審,「平反一個冤案就可以救一個人一生!」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合理相信進行DNA檢定結果可作為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可聲請就該證物或檢體進行DNA鑑定;聲請人應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及鑑定方法或技術,提出於該管轄法院;受判決人、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都有權提出聲請。

條文規定,法院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認為聲請有理者,應為准許鑑定之裁定;聲請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條文規定,法院鑑定結果對聲請人有利時,鑑定機關應將鑑定結果交DNA資料庫主管機關進行比對;偵查機關就本案相關之物證及檢體,應妥善採取、保管、轉移,以確保其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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