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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心食品業不法所得 衛福部另祭新法追討

    食藥署今公告新法,以後黑心食品業者的不法所得,將可依該法採行政沒入或追繳處分。(資料照,記者李秋明攝)

    食藥署今公告新法,以後黑心食品業者的不法所得,將可依該法採行政沒入或追繳處分。(資料照,記者李秋明攝)

    2016/05/19 20:39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今公告「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2規定沒入追繳違法所得之食品業者」,未來國內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一億元以上的食品業者,一旦爆發黑心事件,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若刑事未判沒收不當利得,將可依該法採行政沒入或追繳處分,預計至少200家食品業者適用此法,即日起正式生效,但不溯及既往。

    食藥署表示,有關不肖食品業者的不當利得,食安法第49條之1已明定刑事沒收的規定,但現另增訂第49條之2,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

    食藥署解釋,未來當有不肖食品業者同時觸犯刑事及行政法上的規定時,追回其不當利得,將以刑事沒收為優先,若未判沒收,將可再依該此規定,對照行政院去年7月公布的「沒收沒入及追繳違法所得推估計價辦法」執行沒入或追繳處分。

    食藥署強調,基於過去處理食安事件的經驗,該署已提出多項管理措施、目標及方案,未來將持續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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