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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商標名稱侵權主管機關可廢止登記

    圖為西門町廣告招牌林立。(資料照,記者梁珮綺攝)

    圖為西門町廣告招牌林立。(資料照,記者梁珮綺攝)

    2016/04/19 11:12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未來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時,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6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可廢止其商業登記。

    因過去曾有人拿著名商標作為店名,但即使商標權在法院打贏官司,法院判決也要求不可以使用,但若該商家堅持不改商店名稱,因無法律依據,商標權人也無計可施。

    另外,現行規定,同一縣市不能有第二家同名商業名稱,為解決因縣市合併或門牌區域調整,造成的同名商業名稱問題,修法後明訂,原先已合法登記的店家,因行政區域調整而導致與其他店家同名的情況,保護其既有權利,不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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