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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殺害孩童唯一死刑 法務部:不宜修法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修法,殺害12歲以下幼童除疾病或家庭壓力等特殊情況外,一律判處死刑。(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修法,殺害12歲以下幼童除疾病或家庭壓力等特殊情況外,一律判處死刑。(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6/03/30 15:5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8日發生的內湖女童命案,引發各界對死刑和廢死的討論。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提案修法,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除了貧病、家庭等因素判無期徒刑外,其他案件都唯一死刑。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明天將初審修法。

法務部指出,現行法律對殺害兒少已有加重刑罰的規定,國外也無針對兒少為被害客體另訂加重刑罰之特別規定,若修法唯一死刑,可能會限縮法官的裁量空間,因此建議立法院不宜修法。

法務部根據報告書內容,提出以下理由:現行的《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及兒童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再者,動機、手段以及犯罪行為人的智識程度等都有不同,若強制立法,會限縮法官對個別案例之裁量權,恐有法定刑過重而完全沒有裁量空間的缺失。

法務部也指出,其他國家如日本與德國,在《刑法》中對殺人罪的規定,與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相同,也沒有以少年及兒童為被害個體而另外加重刑罰之規定,因為殺人罪就已經是可處以死刑或是無期徒刑的重大犯罪,並沒有特別加重刑罰的必要,而且如果認為法官判決過輕,檢察官也能提起上訴,而不是完全沒有救濟方式。

法務部總結表示,對於是否有必要於現行殺人罪之外,再增訂以未滿12歲之人為加重刑罰之規定而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實值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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