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匯流五法拚本年度送行政院審核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虞孝成今天表示,匯流五法經過公開說明並聽取外界意見後會診討論、溝通並修改後,將努力達成本年度送行政院。
NCC表示匯流五法包括「電子通訊傳播法」、「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電信事業法」、「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及「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等五部法典草案,是NCC以負責任的主管機關立場,因應通傳整體產業匯流發展趨勢,所制訂解決未來匯流問題的完整法典。
NCC表示,5部法典公開說明並聽取外界意見後,今天委員會討論後,採納部分意見進行修改,其中「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中,原本法案中規定公營電台可以播廣告,但外界建議應比照現行廣電法的規定,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所以委員會決議應由公營電台主管機關決定播廣告。
另外置入與贊助部分,新法規定可置入與贊助,委員會討論過後仍決議可置入與贊助,但播節目與廣告需明顯區分,如果節目裡有廠商資金挹注時應揭露,至於廣告時間上限仍有規範,主要時段為每小時最高1/4。
至於「有線多頻道平臺服務管理條例」,NCC表示,目前第三頻道為公用頻道,原始規範是要依頻道法取得執照,但鑑於公用頻道是開放給公民團體、藝文團體近用,編輯權並不明顯,系統業者原則上並不介入,所以免除拿頻道執照義務。
NCC表示,將來公用頻道發生內容爭議時,應循民法(妨礙名譽)與刑法(猥褻內容)處理。
另外原本無外資管制,省思後還是要針對外國人投資,還是維持現行法令管制,外國人最高可間接持有60%股權,直接持有則得以法人為限,最高為20%股權。
而「電子通訊傳播法」中,針對第十八條,使用人在使用服務時,為避免暫時危害擴大,可以訂假處分,NCC表示,這是呼應使用人遭遇網路霸凌時,可在法院積極主張權益,避免傷害擴大,但仍需本案訴訟證明,才能進行假處分,另外草案內原本所用「傳送方」也應外界建議改為「發送方」。
「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中,外界建議在制定「頻率供應計畫」時,應有公聽程序,NCC表示,屆時會公告、邀集相關機關討論、以及公開徵詢各界意見,這是行政程序,所以沒有入法規範;NCC表示將來業者若要將已飆得頻譜分租或轉讓,都需NCC審議是否已完成承諾的建設等權利義務才核可,不會有買空賣空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