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性平意識
2015/12/11 17:4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家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心理、社工等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
由於現行家事調解法制並未明訂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新修條文規範,從事家事調解工作之專家或適當人士,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工及其他相關專業,或有社會經驗者。
另鑒於台灣跨國婚姻興盛,涉外案件日多,為保護人民的司法訴訟權利,新修條文也明訂,家事事件當事人及其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若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