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賴清德遭質疑 監院:不受政治力介入
2015/08/06 21:0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監察院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遭外界及綠營質疑有政治力介入,監察院今晚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監委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政治力介入或干涉,其結果各界應予尊重,公務員違法失職者,彈劾後應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被彈劾人如有任何意見或陳述,自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以保障其人權。
監察院並表示,監察權行使對象為政府機關和公務員,一般民眾、民意代表、私立學校教職員等並不是監察權行使對象。監察權的行使只依證據和法令規定辦理,其他與證據、法令無關事項,都不列入考慮。
監察院強調,監院對於彈劾案的提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須經監委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彈劾案的審查,依監察法第9條規定,是由全體監委按序輪流擔任;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是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監察院辦理彈劾案審查,都是依上述規定辦理,絕無所謂「黑箱」作業。
至於外界常易混淆的彈劾與糾正,監察院說明,「彈劾」是對「人」,「糾正」是對「事」。依據憲法第96及97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並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