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缺水區新投資案須強制使用再生水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強制在高風險缺水地區新增投資案開發案或變更開發行為,必須一定比例使用再生水,否則可以處罰2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罰鍰。圖為自來水公司公園淨水場。(資料照,記者王善嬿攝)
〔記者鍾麗華 /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強制在高風險缺水地區新增投資案開發案或變更開發行為,必須一定比例使用再生水,否則可以處罰2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草案要求,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積極興辦系統再生水開發案,或可無償提供所轄公共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或放流水予再生水經營業使用,以降低再生水經營成本。而再生水不得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的用水,以維護民眾健康。
因目前再生水水價每度18元至30元不等,比自來水價每度12元高出許多,草案規定未來對用水千度以上的用水大戶開徵耗水費,如使用再生水就可免徵,鼓勵使用再生水。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為避免再發生工業與農業、民生爭水,未來工業區工廠製程廢水回收再利用比率應再提高,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廢污水回收利用的再生水作為水源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