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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條款三讀通過 內政部:1.7億消合社盈餘須返還

故宮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合社經營,在90年到97年將1.7億元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引發自肥爭議。(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故宮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合社經營,在90年到97年將1.7億元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引發自肥爭議。(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5/19 15:18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被認為是「故宮條款」,對於故宮將文物複製品銷售與餐飲服務委託故宮消合社經營,在90年到97年將1.7億元盈餘分配給消合社員工,引發自肥爭議,內政部今天表示,這1.7億元並非故宮社員的交易,不應私自分配給員工,故宮消合社員工應返還這筆錢,故宮應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這有兩方式可解決。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說,有關這1.7億元爭議,故宮不能置身事外,應協助解決,至於解決方式有一;第一,故宮信合社如果有盈餘,暫不分配,用歸墊的方式,第二,故宮以協商的方式,促使當初分配到這筆錢的消合社員工,分期攤還這筆錢,提列為信合社的公積金與公益金。

內政部官員透露,包括法務部、內政部與行政院等政府機關都認為應該歸還這筆錢,但故宮消合社卻曾召開社員大會,反對返還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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