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戒嚴時期軍審可回復名譽 但無法返還財產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指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都能申請回復名譽,但這無法影響既成的判決效果,只有公職任用資格,可以請求恢復,這並不等同於無罪判決。(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按「懲治叛亂條例」,在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而遭判處沒收財產者,即便能申請回復名譽,但也無法要回已遭沒收的財產。國防部表示,戒嚴時期共沒收279筆土地,公告現值達310億元,目前無一返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民進黨立委劉建國、陳亭妃等人所提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讓在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而遭判處沒收財產者,都能要求返還被沒收財產。
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現行條文規定,判決無罪確定才可要求返還被沒收財產,現在要修改為統統返還,確實衝擊很大。他詢問,「回復名譽」的效力為何?難道不代表過去的判決失效?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指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都能申請回復名譽,但這無法影響既成的判決效果,只有公職任用資格,可以請求恢復,這並不等同於無罪判決。
柯建銘詢問,「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若有新事實、新證據可以爭取再審,可否在此基礎下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
吳陳鐶答覆,再審有時效限制,非常上訴沒有,若符合條件的話,這可以是個管道。
國防部副部長劉振武說明,在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而遭判處沒收財產者,共計279筆土地,以2014年度為基準的公告現值達310億9962萬元,目前無一返還。只能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對不動產進行最高200萬元的「補償」。
由於行政機關均有疑慮,相關修法以全案保留的方式送出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