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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子內徵收戶 抗議嘉市府追討溢領金

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違建戶,質疑市府不符行政程序,導致他們財產損失,除向監察委員陳情,還拉布條抗議。(記者王善嬿攝)

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違建戶,質疑市府不符行政程序,導致他們財產損失,除向監察委員陳情,還拉布條抗議。(記者王善嬿攝)

2016/04/29 08:00

〔記者王善嬿/嘉市報導〕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案內約二十名違建住戶,昨於監察委員李月德等人巡察嘉市時,指控市府執行不力、查估錯誤及追討溢領補償金的標準不一,讓人民的土地、錢財兩失,要求市府停止追討補償金、發放救濟金,李允立案調查。

市府:違建戶 依法不予補償

市府工務處副處長駱際方說,依「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定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以後建築改良物為違建戶,依法不予補償或救濟,市府為替民眾爭取專案發放救濟金,函文詢問法務部,得函釋指行政救濟不可與自治條例規定牴觸,否則違反法律優越原則。

駱表示,區段徵收有一千多個地主、八百多筆土地,當年委外查估、發放補償金,雖承辦人員盡力確認,猶有不足,才請民眾通報、追討溢領金。

湖子內區段徵收自救會成員黃惠珠、毛豊銘表示,早年建物蓋在多人共有土地上,很難取得共有人同意、合法使用;黃還說,法務部函覆內容提到,建築改良物建造日期認定可以戶籍、稅籍、水電費等資料當參考依據,市府卻以空照圖認定。

被檢舉才追討 住戶喊不公平

黃惠珠說,市府在九十八年發放給父親二百七十餘萬元補償金,三年前因有人檢舉而要求他們返還,而一百年爆發不實查估弊案,市府未全面清查及立統一標準追討溢領,有被檢舉的才追討,既不公平也不符行政程序,而救濟金發放屬地方自治事項,區段徵收時就有預算,市府不能說財力不足不發放。

駱際方回應,陳情戶提供的稅籍、水電費等資料,無法證明是七十一年前所建;市府秘書長徐寶璋也表示,區段徵收預算不含救濟金,如符合自治條例發放要件,就要另編預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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