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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不安全 酒駕摔死國賠51萬

    鍾男酒醉騎機車摔落石光村公墓路旁水溝身亡,法官認為鄉公所未做好道路安全維護,判賠51萬多元。(記者李立法翻攝)

    鍾男酒醉騎機車摔落石光村公墓路旁水溝身亡,法官認為鄉公所未做好道路安全維護,判賠51萬多元。(記者李立法翻攝)

    2016/02/15 06:00

    〔記者李立法、陳彥廷/屏東報導〕佳冬鄉鍾姓男子夜間騎機車摔落石光村公墓路旁水溝身亡,家屬以出事路段沒有護欄及照明為由請求國賠,鄉公所認為鍾男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257mg/dL,幾近爛醉程度,根本不能騎機車上路,家屬求償無理,但法官認為公所未做好道路安全維護,應負擔2成肇責,判賠51萬多元,可上訴。

    50歲鍾男102年6月8日凌晨騎機車行經該公墓時自摔身亡,家屬認為該公墓道路旁水溝未加蓋,也沒有護欄及照明設施,導致鍾男轉彎時不慎衝出路面翻落水溝內喪命,佳冬鄉公所是該公墓管理機關,卻疏於公墓道路安全維護,請求國賠近400萬元。

    公所認為,鍾男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成酒測值高達1.285毫克,簡直是爛醉駕車上路,因無法操控機車才導致該不幸事故,家屬向公所求償實屬無理,應予駁回。

    法官表示,現場履勘時有汽、機車行經該出事路段,非公所指稱平時鮮少有人路經,鍾男自摔處為一轉彎路段,路面卻無任何標線或警示標誌,加上又無路燈,在一般情形下,夜間行經該轉彎路段時會有掉落排水溝的危險,公所身為該公墓管理單位,理應為用路人做好安全維護。

    法官認為鍾男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已達視覺模糊無法正常行走的程度,更遑論駕車上路,醫學評估鍾男操控能力減損達94%,故應為自身的死亡負起8成責任,公所負擔2成,應賠償鍾男家屬51萬5602元較合理。

    佳冬鄉公所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今後會加強公墓道路的維護。

    〈tag_a》☆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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