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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速標誌在快車道 機車超速撤罰

台74甲線上的「速限標誌」位於內側的快車道上。(記者林良哲攝)

台74甲線上的「速限標誌」位於內側的快車道上。(記者林良哲攝)

2016/01/28 08:00

〔記者林良哲/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翁姓男子騎機車行駛於台74甲線,卻因超速而接到1張1200元罰單,但是他認為該路段為6線道,路面相當寬闊,速限標誌設置在最內側的快車道,他行駛於最外側的機車道,速限標誌的字體根本無從看見,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速限標誌的字體太小,無法達到「明顯標示」的程度,因此不算超速,判處原處分撤銷。

字體太小 未達明顯標示

判決書指出,翁姓男子去年7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台74甲線3.68公里處,被警方使用「移動式測速照相機」拍攝其時速為84公里,而該路段速限為70公里,翁男已超速14公里,因而被開了1張1200元罰單。

台74甲線 六線道路面寬

但翁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他認為,該路段為6線道,路面相當寬闊,但是速限標誌設在最內側的汽車快車道,他的機車卻是行駛於最外側的機車道,從機車道來看,標誌上的字體根本無從看見,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警告標誌「應明顯標示」,而在台74甲線的「速限70公里」及「前有測速照相」標誌,字體較小且排列擁擠,無法達到「明顯標示」的程度,因而舉發翁男超速的處分難以認定為適法,判處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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