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服中心條例卡關 衝擊106年社宅管理
新北市將成立專責行政法人組織(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管理社會住宅,自治條例目前卡在議會,原定106年上路的計畫恐生變。圖為已完工的11戶永和青年住宅。(記者賴筱桐攝)
議會憂組織規避議會監督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因應社會住宅未來交屋後管理事務,新北市計畫成立專責行政法人組織,但法源「新北市居住服務中心自治條例」草案,今年四月送議會審議,民代憂心組織規避議會監督,反對實質審查程序,目前法案「卡關」,原定一○六年上路恐延宕,屆時完工的兩千戶社會住宅,管理將受影響。
《行政法人法》規定,中央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可依法設立公法人組織,使運作更有效率及彈性,優點是結合民間企業經營彈性與政府公權力,缺點是財務收支恐難平衡,須仰賴政府補助。
城鄉局副局長張溫德指出,原預計今年自治條例審議通過,明年展開籌備作業,一○六年掛牌,現在自治條例未通過,無法編列預算影響管理。首當其衝的是,一○六年完工的板橋府中、永和秀朗、新莊大豐、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等社會住宅,數量超過兩千戶。
市議員王淑慧質疑,中央已有住宅法規範社會住宅,有無必要成立行政法人,她持保留態度,市府管理內容、政策方向都交代不清,要求議員背書,將來出問題誰負責?應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邀專家學者及公民參與討論。
市議員黃永昌認為,草案條文不符合民意與實際需求,他另提修正版「新北市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草案」,增列專業人才培訓認證計畫、社會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與經營等,董監事人選納入托嬰照護、物業管理經營、績效評估、永續發展等領域專家與青年代表。
新北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專案主持人喻幸國說,黃永昌版本強化議會監督權責,董事長及執行長須提出中心經營規劃方針,人選經網路票選,避免淪政治酬庸,董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制定中心績效考核標準,值得參考。
市府:虛心接受不同意見
張溫德表示,市府虛心接受不同意見,希望議員讓草案進入法規委員會審查;若一○六年居住服務中心無法如期營運,過渡期配套方案包括依採購法招標,委託專業單位管理或編列預算招聘人才,但這兩種方式受限契約與公部門行政約束,缺乏彈性空間,恐降低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