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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30元涉賄? 個案認定

2015/12/15 08: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前法務部長陳定南訂定的三十元選舉宣導品門檻行之多年,不過隨著近年物價高漲、生活水平提升,很多宣導品很容易超過三十元標準,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說,實務上對於有無涉及賄選多採是否有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來認定,價格不是唯一的參考標準。

許建榮說,現在很多候選人在製作選舉小物的時候都以三十元作為參考標準,這是原則上要遵守的標準,但近年很多小物其實都超過三十元,檢方對於介於三十到一百元間的宣導品,實務上,還是檢視致贈的禮品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還有禮品本身宣導性是否重於財產效果,也就是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而只是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之用,難認涉有賄選罪嫌。

許建榮舉例說,最近天氣變冷,若有候選人製作外套送給選民,一件外套至少一、二百元,但若這件外套上印滿選舉號次、標語等等,外觀一看就知道是宣導品;但若是只黏個號次,撕下來後就是一般外套,送給經濟弱勢的選民,可能就足以改變投票意願,或者價值百元左右的伴手禮,選民拿到以後「不投給他會不好意思」,就可能構成賄選,不過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個案情形審慎依法認定。

地檢署指出,例如發放「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還有贊助選民交通費、觀光遊覽、發獎金、提供摸彩獎品、代繳款項等等,以上這些過去都有實際案例被認定為賄選。檢方呼籲民眾對於候選人買票要勇於檢舉,檢舉賄選除揪出政治害蟲,還可以賺取最高達一千萬元的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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