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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臨時會續審預算 有三途徑

議會召開臨時會繼續審查預算,依法可由議長發動,或議員19人以上連署或市府請求召開。圖為南市預算書。(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議會召開臨時會繼續審查預算,依法可由議長發動,或議員19人以上連署或市府請求召開。圖為南市預算書。(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2015/11/10 08:00

依地制法第四十條,直轄市總預算案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若議會未依限審完,除了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必須等議會審議通過外,其他市府可依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履行法定義務的收支也不受影響。

此外,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若未完成審議,市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協商。

由於新年度尚未開始,加上距年底審議期限也還有段時間,市府是否報請議會開臨時會審預算,或明年報請行政院協調,均暫不表態。

至於議會召開臨時會繼續審查預算,依法可由議長發動,或議員十九人以上連署或市府請求召開。(記者洪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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