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牌不明顯超速罰單判撤銷
2015/10/31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姓民眾清晨駕車超速被警方架設的測速器拍照開罰1800元,曾男認為當時天色昏暗,且擺在路邊的測速照相告示牌不明顯,警察還躲在榕樹下不夠光明磊落,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訟訴,法官審理認為,該測速告示牌確實不夠明顯,撤銷原裁定,可上訴。
曾男表示,今年7月1日清晨近5時他駕車行經速限50公里的長治鄉德和路時,被警方在路邊架設的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80公里,開罰1800元,他發現被拍照後,繞回原處,發現警察和警車都躲在榕樹下,當時天色昏暗,測速照相告示牌擺的位置也不明顯,警方取締心態可議,令他不服。
警方說,執勤員警依規定於測速器前100至300公尺間擺放活動式「告示牌」,並測得曾男在速限50公里路段以時速80公里行駛,且有照片可查,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一般道路採用科學儀器取締超速,應於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但檢視警方及曾男提供的「前有測速照相」告示牌照片,光線都過於昏暗,又緊臨一物體,易生混淆,未符合「明顯標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