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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及工程管理】一定規模須提交維計畫 議員促界定

交通局長王義川(圖中)表示,大至路跑、小至社區的捐血活動,依現行規定都要提出交通維持計畫。(資料照)

交通局長王義川(圖中)表示,大至路跑、小至社區的捐血活動,依現行規定都要提出交通維持計畫。(資料照)

2015/10/01 06:00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交通局修正「台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活動或工程達一定規模者,應提交通維持計畫,並將罰款從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提高到六萬至十萬元。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昨日審查通過,並建議市府將「一定規模」定義清楚。

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台中市經常舉辦各項活動,大至路跑,小至社區的捐血活動,依現行規定都要提出交通維持計畫,而違反規定者,罰款只有一千二百元,而路跑活動報名費都要一千元,顯然不合理;因此,草案修正為活動或工程達到一定規模者才需提交維計畫,同時提高罰款到六萬至十萬元。

議員李中指出,「一定規模」用語不明確,他不能接受如此授權市府,應該數字化。他也舉例民眾向台電申請遷移一根電線桿,建設局也准予路權,但需要提交維計畫,從今年四月至今都未核准,遷移一根電線桿算「一定規模」嗎?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法律上有「一定規模」的用語,草案條文也加上所稱一定規模由交通局另訂之,他建議交通局未來採正面表列方式列舉。

議員謝志忠、江肇國則認為,「一定規模」是給交通局彈性空間,他們支持該用法。

王義川則說,「一定規模」將按照對道路衝擊面積、使用時間計算,例如,道路施工寬度卅公尺以上、施工時間超過三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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