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爆口角 局外人「出腳」判賠
2015/02/28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及林姓2名高中生在學校籃球場打球起爭執不歡而散,張生找來黃姓等6名校外人士到學校堵林生,迫使林生當眾向張生道歉,但身為局外人的黃男卻不罷休,用腳踹了林生腹部,林生家長認為對方欺人太甚,憤而提出傷害告訴及民事賠償,法官判處黃男3個月徒刑,還要賠償林生精神慰撫金6萬元。
張、林2名同校高中生去年某日在學校籃球場一起打球,疑因爭球爆發口角衝突,雙方氣得不打了,但張生心有不甘,找來黃姓等6名校外人士進入學校堵林生,林生見對方人多勢眾,被迫向張生道歉,替張生壯聲勢的黃姓男子見狀故意用腳踹了林生,眾人才揚長而去。
高中生撂人 到校圍堵
林生家長得知後十分憤怒,認為學生打球吵架沒有必要糾眾堵人,還在同儕面前傷害孩子,傷勢雖輕微,但對孩子心靈造成重大創傷,暴行無法原諒,於是提出傷害告訴附帶民事賠償。
施暴的黃男向法官坦承用腳踢了林生,但並不嚴重,林生要求賠償68萬元精神慰撫金,實在太高,他無力負擔。
刑事庭法官認為被告在校園施暴行為不可取,雖致人受傷輕微,但腹部為人體重要部位,又仗勢強迫被害人道歉,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經法官衡量全案情狀及被告經濟能力後,認為賠償被害人6萬元慰撫金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