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不平摔成肢障 國賠1579萬
2015/01/14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李姓女騎士四年前騎經高雄市內厝路,因施工路面不平而摔成殘廢,請求國家賠償兩千六百廿八萬元,高雄地院認為養工處和廠商確有過失,但李女也應負三成過失責任,判決連帶賠償一千五百七十九萬元。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間,養工處委託華盛公司進行高雄市大寮區內厝路刨除道路AC鋪面工程;同月十二日上午,卅多歲李女騎車經過,卻因路面落差高達九公分而人車倒地,經送醫急救雖撿回一命,卻被鑑定為「中度肢障」。
李女認為包商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警告等標誌、養工處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二者均有過失,因此要求連帶國家賠償醫療、看護、精神慰撫金和勞動能力損失等共兩千六百廿八萬元。
被告養工處表示,路面刨除工程由包商承攬,被告也非道路管理機關,否認有過失;華盛公司則說,李女行經施工路段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準備,為肇事主因,應負八成過失責任。
承辦法官指出,交通局鑑定報告指李女未減速慢行為肇事主因,但成大醫院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意見書則指未設置警告標誌應為肇事主因,經綜合二份報告等資料後,判定華盛過失為七成,並酌減李女請求款項,認為賠償一千五百七十九萬元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