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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挪款付遮羞費 告通姦須還106萬

2014/08/06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妻子與小王通姦被抓,妻子同意賠償丈夫100萬元,丈夫也允諾撤銷通姦告訴,結果妻子依約付款後,丈夫卻以錢的來源有問題為由拒絕撤告,導致妻子被判刑2個月,易科罰金6萬1000元,妻子憤而提告,法官認為丈夫應歸還妻子106萬1000元。

蔡女與郭男結婚多年,育有3名子女,郭男經營魚貨商行,蔡女擔任公司會計,一年多前蔡女背著丈夫與許姓小王交往,丈夫發現後不動聲色,趁著妻子與小王上賓館時會同警員抓姦在床,雙方婚姻難以延續,除協議離婚,並在派出所內切結,只要妻子賠償100萬元,丈夫就撤銷告訴。

蔡女事後依約將100萬元匯入郭男父親銀行帳戶,但郭男卻未履行撤告承諾,使得蔡女去年被以通姦罪判處2個月徒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共繳了6萬1000元罰款,蔡女向法院控訴郭男食言,要求歸還先前匯給郭的100萬元及後來的6萬1000元罰金。

郭男向法官表示,蔡女是家族事業會計,負責管帳,蔡女支付的100萬元根本是客戶要給公司的錢,蔡女拿公司的錢賠償他,不能算數,所以才未撤告。

不過,蔡女強調該100萬元確實是自己的錢,郭男說她的錢有問題,卻拿不出證據,根本是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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