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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法典》破壞電表罰責

    2009/07/26 06:00

    警方指出,民眾貪小便宜,在家中電表上動手腳,涉嫌竊電,一旦被查獲,除了觸犯竊盜罪外,同時違反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可能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此外,台電還會依照所裝置的竊電設備,依性質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3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電費。(資料提供:清水警分局,記者蔡智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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