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搜索坦承吸毒 依自首減刑
2009/02/24 06:00
輕判1年 檢方不服上訴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自白、自首,院檢認定大不同!彰化地院法官審理一起男子吸毒案,認為男子在「警方未察覺其犯行」前即承認吸毒,認定「自首」,予以減刑,但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出,法院已核發搜索票,警方前去逮人,怎能說是「未發覺」?
根據地院判決指出,去年8月底,警方接獲秘密證人檢舉,指稱有多次吸毒前科的男子劉鴻文又吸毒,警方根據指證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去年9月10日前往劉嫌住處搜索,過程中,劉在尚無採尿檢驗結果下,坦承「當天」有吸毒,並指出毒品藏放處,其行為已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
地院指出,根據「一罪一罰」精神,同一嫌犯的犯罪行為應分開檢視、審理,警方「已發覺」劉嫌8月底的吸毒犯行,並不知道執行搜索當天劉嫌也吸毒,所以劉嫌坦承當天「還沒被發覺」的吸毒行為,當然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予以減刑。
地院︰未獲證據前承認
地院發言人余仕明進一步指出,警方當天執行搜索時,若能找到劉嫌8月底吸毒的證據,那麼其「8月底」的吸毒罪就不會獲得減刑;此外,若當天在劉嫌主動坦承吸毒前,警方就發現劉嫌手上有新針孔或身邊有吸毒工具等,當下合理懷疑他當天吸毒,則劉嫌隨後認罪是否構成自首,就有討論空間。
察覺定義院檢看法不同
但檢方無法接受法官的認定,上訴指出,劉嫌係在警方已掌握線索,合理懷疑他吸毒,並展開偵查、搜索的過程中才認罪,而根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09號判決指出,「祇須有確切之根據,對其(犯罪行為)發生懷疑,將之列為偵查之對象,即得謂為已發覺」,因此劉嫌在警方展開偵查過程中才坦承犯行,並非自首,應屬自白,法官減刑的論證有違經驗法則,應撤銷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