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許可證 雲林縣府:展延二年為限
2017/12/12 06:00
空污法翻修 中央擬改3至5年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空污法將大翻修,中央擬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年限延長申請為每三至五年,但地方、學者不同調。雲林環保局認為重大污染源許可證展延應以二年為期限,並回歸地方審核;學者也認為三年時間太長,改善污染恐遙遙無期。
環保署提出申請延長固定污染源許可證期限,由過去的五年內改為三到五年,並規劃將空污基金中隨油徵收空污費的兩成,提撥給地方政府自主運用。
環局:應回歸地方審核
雲林縣環保局代理局長張喬維表示,雲林因空污嚴重,針對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展延,由原本的五年縮短為兩年檢討一次,也收到預期的效果。每個地區污染特性不同,政府應有不同的管制作為與標準,重大污染源許可證展延建議應以二年為期限,回歸地方審核,並增加授權,地方才有管理污染的政策工具。
針對中央建議核撥移動污染源空污費給地方,張喬維表示歡迎,縣府若獲補助,可將經費用來推動固定污染源燃料替代、加速柴油車汰換或加裝濾煙器、汰換二行程機車、改善濁水溪及裸露地揚塵、推動農業廢棄物現地堆肥或集中處理,減少露天燃燒。
環球科技大學環境資源管理研究所副教授陳泰安則認為,空污法修正,應落實「污染總量管制」,中央應抓大方向,針對跨縣市污染問題積極介入,地方政府針對不能一體適用的污染問題,因地置宜,予以排除。
學者:時間太長 難改善污染
針對中央希望許可證展延期限改為三年以上,陳泰安直言「沒有什麼道理」,他認為兩年是合適的時間,這是政府的「政策工具」,透過期限的要求,廠商會適時調整防制做法,如果時間太長,污染改善恐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