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逼切結同意外遇 妻訴離判准
2016/11/28 06:00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吳姓男子竟以妻子無法滿足性需求為由,要求妻子簽立切結書,同意他外遇,後來又沉溺於網路遊戲,吳妻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官判准離婚,兒子監護權判給女方,吳男每月需支付扶養費7500元,仍可上訴。
因吳男未到庭為自己辯護,也沒有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採信吳妻所控,成為離婚官司勝訴關鍵之一。
吳妻表示,2人於98年間結婚,目前育有一名7歲幼子,她指出,吳男未知會她就自行購屋、購車,並要求她協助負擔貸款,或擔任連帶保證人,甚至向岳母借款支應,後來僅返還部分款項,家庭開銷及孩子扶養費都不願負擔,還沉溺於網路遊戲,夫妻常為此爭執。
她向法官哭訴,今年2月又無端打她耳光,恫嚇「妳敢走,就讓妳好看」,讓她十分恐懼,害怕遭受不測,被迫離家,2人分居到現在,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同時要求吳男每月付兒子扶養費1萬元。
少家法院審酌社工訪視被告遭拒,電話晤談時,被告情緒激動,甚至有恐嚇言詞;反觀原告有合宜的親職及支持系統,且與幼子情感相依,法官判准離婚,並把監護權判給母親。
法官審酌未成年子女未來的生活、就學支出,算出每月需扶養費用1萬5千元,判決夫妻應各負擔一半,故判決被告每月須支付75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