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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書辱鄰PO地址 沒收電腦判2月

    2016/09/19 06:0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員林市張姓男子與鄰居夫妻結怨,為了報復,他在臉書公布鄰居地址、職業、嗜好,鄰居憤而提告,法官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張男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他用來上網的平板電腦也被視為犯罪工具,遭法官宣告沒收。

    「鄰長夫人 皮膚白嫩」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開檳榔攤的薛姓夫婦長期不睦。5月21日,張男化名「張嘉嘉」在臉書申請註冊,隨即在留言板指稱:「員林市○○路一段○○巷○○號○○鄰長伯,介紹鄰長夫人,皮膚白又嫩,愛檳榔男士可來捧場,不吃可惜,男士鄰長伯名姓薛○○,他也有一種嗜好,喜歡幹人家的娘下體悠,很特別吧,是他自己介紹的!」

    薛姓夫婦看到留言怒不可遏,懷疑「張嘉嘉」就是鄰居張男,報警處理。警方傳喚張男到案說明,他坦承不諱。檢方偵辦後,認為張男的PO文已寫出被害人地址,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等罪嫌將他起訴。

    違反個資法 扣犯罪工具

    法官審理時,張男自知理虧,承諾就妨害名譽部分賠償對方,目前還在協調賠償金額;但個資法部分,他不覺得觸法。法官認為,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的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法官認為,張男取得告訴人個資,又用於誹謗他人,造成對方困擾與傷害,應從重處斷,最後判處他2月徒刑,考量雙方已進行和解,給予2年緩刑。

    此外,法官還根據刑法第38條的沒收規定,認為張男用以誹謗他人的平板電腦(含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是犯罪工具,應予沒收,若不宜執行沒收,則追徵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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