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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動物保護轉彎 納管業者不到3家

2016/02/05 06:00

〔記者吳欣恬、歐素美/綜合報導〕二○一四年底,台中天馬牧場的河馬「阿河」在運送過程摔出車外,重傷死亡,引發外界關注展演動物的處境。但農委會今天即將公告的「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卻將「展演」動物定義為須「完全」符合「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的多重條件。動保團體批評,因此納管的業者將「不到三間」,即使是枉死的阿河,也因只做為展示、未讓人騎乘而無法納入保護。

未同時騎乘和展演 就無法可管

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科長江文全表示,因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的母法「動物保護法」在二○一五年二月修正時,就將展演動物定義為「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等於須完全符合包括「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展演」和「騎乘」等四條件。

隨後在研訂「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時,定義展演動物為只要符合「提供娛樂為目的」及「展示或表演」兩條件,並將希望納管的營業場所分為觀光遊樂業、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業及退輔會的農場四類。

專家︰農委會規定可能違反動保法

但外部專家卻認為,法規適用對象定義仍須依照動保法的法條,在母法授權不足的情況下,子法不能擴張解釋,不然遇到業者的申訴,農委會恐站不住腳,因此決議先改和動保法一致,未來再研議修正動保法,才能全面納管動物展演及場所。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批評,包括動物園、生態農場、牧場或有鯨豚表演的海洋世界、海洋公園等業者,只要沒有同時提供動物「展演」及「騎乘」,都不受規範;她估計,國內符合此條件而需納管的,恐只剩下不到三家馬場。

去年提案修動保法的立委蕭美琴則說,按理應是展演或騎乘符合其一即應納管,法條內容會再確認,可再求周全。前立委田秋堇則說,新法就是基於阿河事件而訂的,阿河當時「沒表演也沒被騎」,修法意旨很清楚,現在官方才說不能逾法而要立院回頭再修法,不難看出「誰在擋」。

天馬牧場業務經理杜一龍表示,目前對相關法令並不了解,不予置評;后里馬場的主管機關台中市觀光旅遊局則說,一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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