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官方機構 不可發布氣象警報
2015/05/28 06:00
立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修正《氣象法》部分條文,未來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可發布氣象或海象的預報,但不能自行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的豪雨、颱風預報;若發布有關災害性天氣預報,則應引述並註明為中央氣象局所發布,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委葉宜津說,每逢梅雨或颱風一來,有些媒體使用「暴雨炸彈」、「猛爆型梅雨」等誇大詞彙,民眾一聽就覺得很慘,導致人心惶惶;氣象局長辛在勤表示,有時媒體的用語確實讓氣象局很困擾,呼籲媒體及民眾應儘量引用官方正確用語。(記者甘芝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