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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場址規範剔除公投 立委連署嚴辦

立委陳歐珀。(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立委陳歐珀。(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5/05/19 06:00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原能會四月廿四日公告「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未納入公投機制引發反彈,立法院已有立委醞釀提案連署、直接著手擬訂高放選址草案,不僅納入公投,還將摒除回饋金,更將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要求不得違反原民意願而取得場址。

立委陳歐珀昨表示,已與立委高金素梅、周倪安等共同提案擬具「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俗稱高放選址條例)」草案,除保留公投外,並參酌先進國家瑞士不以回饋金當作引誘,而未如低放設置回饋金機制。

草案對於場址規範比原能會還嚴格,原能會要求人口密度需高於每平方公里六百人,草案規範五十五人,並對於有明確證據證明過去十萬年間、地殼抬升達三百公尺的區域,不得列為高放場址;此外,必須徵得場址半徑八公里內的每一位村里長、鄉鎮縣市長、區長同意,只要有人反對即停止;之後再於場址半徑五十公里內的縣市辦理公民投票。

陳歐珀表示,草案還加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卅一條精神,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民地區存放有害物質,因此必需獲得族人同意才能選為場址。

他也說,高放選址條例草案之所以會摒除回饋金機制,是避免用金錢「收買」人心,而應是經過人民思考清楚,願意或是不願意承擔這個責任。此外,高放選址的重點是「人民做主」,所以地方公投一定要有、不能刪除;據悉,政府有意以「地方議會」的決定來取代公投,變成由少數人決定社會重大議題,將不符民主原則,「令人失望與唾棄,一定強烈反對!」

原能會則表示,有關高放選址公投事項涉及人民權利,是需由法律位階的高放最終處置選址條例規定,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原能會將轉型為獨立安全管制機關,有關場址設置條例立法作業及內容討論,未來將由經濟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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