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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法修正 充電非竊電/捷運站應提供免費充電設施

2013/04/23 06:00

〔記者施曉光、蔡偉祺/台北報導〕有民眾使用捷運站內的插座為手機充電,遭台北捷運公司追究竊電罪,引發社會討論。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所提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增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

李昆澤表示,未來三讀通過修法後,旅客可以避免誤觸法律被控竊電。他認為,在電子化時代,旅客使用手機、電腦,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輪椅代步車,以及相關維生設備等等,大眾捷運站區內都應該提供免費充電服務,以方便旅客緊急需要時使用。

除了捷運,包括台鐵、高鐵和民航局各航站,目前都可無償提供民眾充電服務,原則上並不限制民眾使用時間,但多以應急為主。公路客運部分,統聯客運總經理白德存表示,旅客若有充電需求,可向現場服務人員反應;國光客運總經理吳忠錫說,新購的新車上都將提供插座。

冒用卡片須付票價50倍違約金

此外,鑑於曾發生一般旅客使用愛心卡或敬老卡搭乘捷運,修正草案也增訂「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比照無票、持用失效票乘車,除補繳票價,還必須支付票價五十倍的違約金。

跨越警戒線不聽勸 可重罰7500元

草案也增訂在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在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有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的行為,不聽勸止,罰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內,或任意操控站、車設備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若行為人未滿十四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就要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拾獲失物無人領 回歸民法規定

現行法令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站內、車內所有不明遺留物,民眾拾獲交由捷運營運機構,經公告招領後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營運機構即取得所有權,明顯與「民法」規定拾獲者可以主張所有權不同,委員會昨也決議刪除,回歸「民法」規定。

許多縣市計畫推動興建輕軌捷運,修正草案還增訂輕軌運輸系統納入該法規範,明定輕軌運輸系統應考量路口行車安全、行人與車行交通狀況、路口號誌等因素,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一年內提出輕軌的修法配套,送交通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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