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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領取納己有/遺失物歸高鐵 法務部催吐

2010/02/26 06:00

〔記者項程鎮、羅正明、林秀姿、楊菁菁、曾鴻儒/綜合報導〕對於高鐵乘客撿到的錢財等遺失物,若無失主出面認領,高鐵過去一律依「錢歸高鐵所有」納為己有,但法務部將發函制止!根據法務部最新出爐的解釋,失主未領回遺失物,所有權應歸撿到旅客,除非拾得人也不想要,否則高鐵無權處分遺失物。

拾獲錢包一年無人領

想要追討 高鐵卻已捐出

有民眾投訴,他在高鐵桃園站拾獲錢包,轉交站方招領一年無人認領,他向高鐵桃園站要求撥歸錢包時,錢包竟已捐給慈善單位,他不死心,向交通部投訴,認為高鐵害他權利受損。

高鐵解釋 適用鐵路法

無人領取 即取得所有權

對此,高鐵桃園站解釋,招領屆滿確實沒有撥交拾獲人,而是統一捐給展望基金會。高鐵桃園站說,他們是鐵路單位,優先適用鐵路法,鐵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高鐵公司、客運業都表示,如果未來修法或有新的規定,會根據新制來處理。

台鐵過去同樣也是援引鐵路法規定處理旅客遺失物,較大的車站會不定期舉辦拍賣會,以台北車站為例,每年拍賣所得約二、三萬元。

台北捷運公司也表示,遺失物分三種處理方式:一類是現金與貴重可變賣的物品,會直接入帳該公司;第二類是可利用的物品,如衣服、雨傘或書籍等,會捐贈給公益團體;第三類無法利用的物品就會逕行銷毀。高雄捷運失物招領,若失物為現金或有價物品,且在六個月內無人領回,高捷也會拍賣或轉贈失物給慈善團體。

高鐵忽視拾得人權利

法務部:不符立法原意

不過法務部強調,鐵路法規定的遺留物權利人,並非僅指失主,一年內無人認領時拾得人也成為遺留物權利人,如高鐵將法條解讀為失主是遺留物唯一權利人,忽視拾得人應有權利,不符立法原意。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指出,若撿到東西的人是高鐵員工,無人認領就歸高鐵所有,如是一般人,例如旅客,經過一定招領程序無人認領,拾得人就對物品享有權利。

身為國內物權法權威的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昨天表示贊同法務部見解,因為若依照高鐵解讀,將使現行遺失物制度失去意義。

法務部指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在高鐵撿到東西,公告招領的時間應依鐵路法條文,從民法規定的半年延長到一年,不過一年後若沒有失主去認領,拾得人就變成遺失物權利人之一,只要拾得人向高鐵主張權利,高鐵應把東西交給拾得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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