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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署四度行文 查處減肥氣丸廣告

2005/09/13 06:00

〔記者╱綜合報導〕本報日前報導行政院衛生署認定聯寶窈窕減肥氣丸之報紙廣告違反藥事法,昨日業者在某報刊登大篇幅聲明啟事反駁衛生署說法,但衛生署強調業者所言與事實不符,昨日第4度行文台北市衛生局,要求針對該批違規廣告進行查處。

台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副處長邱怡玲則表示,衛生局於8月份就查獲4件聯寶窈窕減肥氣丸的廣告涉及誤導、誇大,近期內將約談業者,釐清責任歸屬,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業者堅稱廣告經過衛生署許可,但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中藥組組長陳崇哲在看過該份聲明啟事後表示,雖然業者確實取得廣告核准字號,但問題在於廣告內容已擅自更動,文字與照片的使用與編排,與當初該署所核准的草稿不同。他強調,若該批廣告真的像業者所說的「並無不妥」,衛生署也不會數度行文地方衛生局,要求對該批違規廣告開罰。

業者在聲明啟事中指出,該產品所刊登之廣告文字與衛生署核准內容一致;將衛生署「未刪除之核准廣告文字」經美術編輯後刊出,並無不妥。

但陳崇哲指出,他之所以會用「移花接木」來形容業者的手法,是因業者以取巧方式,「挪移」原核准文稿中的字句,並加入未經核准的照片,並影射有減肥療效;這與業者所稱「產品名稱」並未「移花接木」,完全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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