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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性侵學童 學校有責 判國賠

國小教師疑涉性侵學童大事紀

國小教師疑涉性侵學童大事紀

2009/01/15 06:00

四學童獲賠二千零二萬元

〔記者林良哲、楊政郡、蘇孟娟、唐在馨/台中報導〕台中市西屯區某國小一名男老師性侵四名男學童案,學童家長認為學校及老師都有責任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中地院昨天下午宣判,判處國賠成立,由學校或是性侵的老師賠償四位學生總共二千零二萬多元,被害學童家長及協助訴訟的人本基金會志工聆判後喜極而泣,認為這是台灣司法的一大進步。

台中市政府將上訴

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表示,已指示教育處收到判決書後,和律師研究因應方式,市府原則上會上訴;市府法制處指出,市府會先辦理上訴手續,若最後國賠確定,會請學校編預算賠償,但事後再由學校向當事教師求償。

市府教育處長張光銘則指出,無論後續的訴訟結果如何,這項判決對全台的各級學校而言均是一項「新震撼教育」,未來學校對學生在校的身心安全均將更盡保護職責。

涉案老師合併廿年徒刑

這名男老師擔任該校六年級的導師,他從二○○七年四月間起,利用機會將學生帶到音樂教室,強迫學生脫掉褲子,他則幫小學生手淫至射精,有時候還以照相手機將整個過程拍攝下來。被害學童不堪其擾而向母親吐露,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法官則在去年八月間,依一罪一罰原則總共判處他有期徒刑一百六十三年十月,應合併執行廿年徒刑,目前他仍在看守所羈押中。

在刑事判決後,四位學童家長在人本基金會協助下,向男老師及學校提起國賠訴訟,要求學校及老師賠償二千零二萬元,法官昨天做出判決。

法官指出,該師任職於公立學校,是市府依法設置的教育機構,老師與學生的關係為依法行使公權力實施國家教育措施,若是老師在學校侵害學生權益,致使學生發生損害,則是為民法第一八六條所規範之公務人員責任,身為教師,也是屬於國家賠償法所規範之公務人員,其作為已造成學生損害,自可請求國賠或請求加害人賠償。

到庭關心的台中市議員張廖萬堅表示,校方確實在得知訊息後未依規定在第一時間通報市府,反而拖延了一個禮拜,因此校方確實有責任,希望市府負責賠償、不要再上訴。

該校現任校長得知國賠判決後低調表示尊重司法,但國賠金額實在非學校能力所及,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如何因應;而案發時的前任校長則說,尊重司法判決結果。

得知法官判決校方或老師要國賠二○○二萬元後,四位學童家長及人本基金會志工喜極而泣,在法院門前宣告此判決為台灣司法之一大進步。<br>(記者林良哲攝)

得知法官判決校方或老師要國賠二○○二萬元後,四位學童家長及人本基金會志工喜極而泣,在法院門前宣告此判決為台灣司法之一大進步。
(記者林良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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