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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懷孕結婚 戶所准登記

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戶政事務所印製了結婚證明書,供有需要的新人申請。<br>(記者謝鳳秋攝)

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戶政事務所印製了結婚證明書,供有需要的新人申請。
(記者謝鳳秋攝)

2008/07/08 06:00

〔記者謝鳳秋/中縣報導〕民法改「登記婚」,「先上車後補票」未成年情侶因女方父母不同意婚事差點結不了婚,所幸台中縣政府民政處引用撤銷條款解套。不過,此也凸顯了相關法條法理精神衝突問題。

台中縣有一對未滿二十歲情侶,到戶政所欲登記結婚,女方大腹便便即將臨盆,當戶政人員告知依民法規定,未成年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一般為父母)同意書才能登記結婚,小情侶才有口難言說:「孩子都快出世了,女方父母卻不同意這樁婚事。」

民政處引用撤銷條款解套

戶政人員只好請示民政處戶政科,甫以「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與戶籍登記關係之研究」論文取得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學位的科員劉怡欣,翻閱民法,發現第九百九十條規定,未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請戶政人員確認雙方懷孕事實後,給予登記結婚。

劉怡欣指出,民法中規定男方未滿十八歲、女方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男方十八至二十歲、女方十六至二十歲未成年前結婚,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知道後半年內可撤銷,除非法定代理人知悉時男女已成年或女方懷孕,這是「儀式婚」(公開儀式加二名證人)下的產物,因為男女可能已先舉行公開儀式,此案如果女方未懷孕,戶政人員應不能登記。

戶政科長吳玉楊也說,過去就連男方未滿十八歲、女方未滿十六歲,基於已完成「儀式婚」,戶政單位也以「不是當然無效」給予登記,如果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疑義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但「登記婚」基本上沒有撤銷的問題,兩者精神不一致。

劉怡欣表示,參與內政部、法務部民法修正案相關會議時,就曾討論到撤銷規定和「登記婚」精神衝突的問題,當時的做法是先擱置此爭議,未來若不儘快做好配套措施修法,後續衍生紛爭恐更多。

吳玉楊也認為,現代男女年紀輕輕就偷嚐禁果,結婚年齡限制是否應降低,修法時最好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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