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沙灘車 屏縣業者違規最重罰10萬
屏縣的沙灘車活動多出現在恆春半島地區,墾管處強調,依據國家公園法規定,墾丁國家公園內禁止沙灘車活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
自治條例呈中央核定中 業者須經審查許可、禁未滿18歲單獨騎乘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國內沙灘車事故頻傳,屏東縣政府為強化落實管理,訂定「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獲縣議會三讀通過,送交通部核定中,待行政院備查後即可公布實施,這是全國第一個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納管沙灘車並研訂罰則的案例。針對違規業者,最重可處十萬元罰鍰或撤照。
近年來恆春、滿州一帶沙灘車活動吸引大量遊客體驗,卻陸續發生沙灘車翻車事故導致死傷,縣府認為事故原因與遊客操作前未對器材有一定認識或操作不當有關。
朝「導禁兼施」方向輔導業者
縣府交旅處說,為加強沙灘車使用安全,依行政院指示沙灘車活動應朝「導禁兼施」方向輔導,並兼顧生態與安全原則,經參照交通部函頒「沙灘車管理指引」,訂定「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沙灘車使用範圍、輔導業者建立標準化管理、對事故的應變機制、加強遊客的安全教育。
提供合格沙灘車、投保責任險
自治條例共十四條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對於業者資格及營運計畫的審查,研訂遊客體驗年齡的限制,及營業環境、營業車輛、器材設備等安全要求;罰則部分,若業者有未經縣府審查許可即營業、未投保規定額度的責任保險、未提供有出廠證明的合格沙灘車等違規行為,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勒令停業;在遊客方面,未滿十八歲不得單獨從事沙灘車活動,應由成年人陪同,違者可處三千元至三萬元罰鍰。
國家公園禁營運 將成立示範場域
交旅處長黃國維表示,待自治條例實施後,歡迎有心永續經營的沙灘車業者提計畫報縣府審查,為讓各界有所依循,將與滿州鄉公所合作,在明年成立沙灘車示範場域。
屏縣沙灘車活動多集中在屏南地區,依國家公園法規定,墾丁國家公園內禁止沙灘車活動,對此縣府強調,業者在提出營運計畫時,就必須慎選營業場域,避開國家公園範圍。
沙灘車業者表示,雖然納管立意良善,但找不到適合的場地;也有業者認為,該自治條例讓經營管理有所依循,也保障消費者,對整體產業發展有正面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