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所僱員索賄15萬 二審改判二年半
2024/11/08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鹽埔鄉公所建設課鄭姓僱員驗收工程,被控向包商索賄十五萬元,經地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四年,他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從輕改判二年半,褫奪公權三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二○一八年十二月和二○二○年七月間,鄭男分別辦理鹽埔鄉公所「雙新公園南側排水渠道改善工程」和「豐年路尾段道路改善工程」等採購標案,並負責發包、履約管理、估(驗)收及請款等業務。
鄭男涉嫌索賄共十五萬元,陳姓包商擔心工程驗收和請款遭刁難,將現金裝入信封袋交付。案經廉政署南調組接獲檢舉,報請屏東地檢署偵辦後,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認定鄭觸犯二罪,並繳回賄款,併處執行刑四年,褫奪公權四年;陳則犯交付賄賂共二罪,併處八個月易科刑,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一年,須支付公庫交十萬元。
鄭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其賄金額不高,並坦承犯行等情節,從輕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