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兒少性暴力案 3不3例外/衛福部邀相關代表擬定指引草案 一律禁止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
衛福部經會議擬定「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草案,適用的媒體範圍為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台北市日前爆出幼兒園狼師性侵案,引起各界譁然,但媒體礙於法規限制、可揭露的相關訊息有限,民眾擔憂無法及時掌握相關風險。衛福部經會議擬定「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草案,規定三類情況不得揭露行為人資訊,但設有三項例外情況,包括調查期間,行為人仍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服務,可報導行為人當下任職的單位名稱。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指出,媒體高度自律,近年「踩紅線」案件越來越少,但要兼顧兒少隱私權與維護社會公義有其困難之處,希望未來有案例彙編、利示框架等,讓爭議點得到更清楚討論與解釋。
草案規範適用媒體範圍
針對此次會議擬定的草案內容,張秀鴛表示,內容計有六項,包括「指引規範依據」、「指引適用的媒體範圍」、「適用之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樣態」、「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之情境」、「可揭露之例外規定」、「其他注意事項」等,除第四、第五條內容,其餘條文各與會單位可在會後三日內、會議紀錄完成前,書面提出文字修正建議。
張秀鴛指出,指引草案中規範,適用的媒體範圍為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樣態則包含兒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事件、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影像、「刑法」規範的性影像等。
行為人仍在任 可報導單位名稱
草案第四條規範,一律禁止公布被害人身分資訊,若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或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因揭露行為人資訊,可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關係,不得揭露行為人的身分資訊。
草案第五條也明列三項可揭露行為人身分的例外情況,包括事件進行調查當下、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者為主的教育、社福或長照機構,可公布行為人當下的服務單位,另若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未有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等情事,可報導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
15到45歲 免費3次心理諮商
另衛福部與八大公、學、協會合作推動的「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於本月正式上路,提供十五歲到四十五歲有心理諮商需求的民眾,每人三次免費心理諮商,以達到鼓勵求助、促進個人能力正向成長,也建置專屬網站提供地圖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