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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擬自治條例 任意轉讓攤位可罰

宜蘭縣訂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照為東門夜市攤販。(檔案照,記者蔡昀容攝)

宜蘭縣訂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照為東門夜市攤販。(檔案照,記者蔡昀容攝)

2024/04/17 05:30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攤販管理缺乏專法,縣務會議昨通過「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函請縣議會審議,如果審議通過,公所得規劃攤販集中區,私人也能申請許可,若未維持清潔、任意轉讓攤位,可處一千五百元到五萬元不等罰鍰。

草案規範公所為執行機關,可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三年,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如有攤販經營者轉讓、轉借、轉租、分租、委託他人經營、未依標準收費、未維持環境清潔,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私人攤販集中區,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公所申請許可,擅自設置集中區、許可事項,未於一個月前報請許可,負責人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宜蘭縣既有的攤販集中區共六處,包括宜蘭市西門攤集區(文昌廟)、宜蘭市中央臨時攤販集中場(綠九市場)、東門夜市、羅東夜市、蘇澳鎮南方澳臨時攤販集中區(消防分隊側的海邊路)、南天宮側臨時攤販集中場(南天宮側的江夏路),共有五六六個攤位。

不過,根據草案第二條規定,道路上或特定區域流動性攤販夜市,例如冬山鄉清溝夜市,不在自治條例規範,維持由公所管理,此外,道路上未取得攤販營業許可者,仍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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