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虛擬兒少爭議/保護兒少與創作空間應兼顧 別打擊漫畫產業
近期部分平台內容經iWIN通知須先行自律限制瀏覽或下架,引起社會大眾對二次元創作與兒少保護相關討論。圖為繪師米豆綠創作二次元角色,人物設定205歲但外貌並無老態,是虛擬人物與法規兒少定義,難相符之處。(米豆綠提供)
〔記者凌美雪、林惠琴/台北報導〕近期部分平台內容經iWIN通知須先行自律限制瀏覽或下架,引起社會大眾對二次元創作與兒少保護相關討論。文化部表示,保護兒少權益的同時,創作空間與自由也應獲得保護,避免引發創作者寒蟬效應,打擊漫畫出版產業。有法律專家認為,適用範圍延伸到虛擬兒少是擴張解釋;另有法律學者則指出,應分級納管保護兒少。
文化部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授權規定,訂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持續支持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向業者、兒少宣導出版分級。做為扶植圖文創作、支持漫畫出版產業主管機關,文化部將持續與衛福部、iWIN、動漫產業等討論溝通,研議實施可行性及方式,期盼能在妥善溝通合作下,兼顧兒少保護,守護台灣珍貴的創作自由環境。
專家︰條例規定的是「真實的人」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表示,條例規定的是「真實的人」,現有爭議的是立法通過之後,衛福部自行把漫畫部分寫在立法理由中,並提到這類兒少題材可能助長犯罪,將解釋涵蓋到「非真實兒少」,此舉係「擴張解釋」。
也有學者促分級納管保護兒少
而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高玉泉認為,有一項不是很全面的美國統計,在五件兒少性犯罪案例中,四人持有兒少性漫畫,儘管樣本數不足,關聯性也待探討,但法規設計仍應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建議虛擬兒少仍要納管,但可依情節分級管理,不是說畫幾樣東西就被判七年。
民團︰不該把兒童視為性對象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強調,不是所有兒少漫畫都在法規限制中,而是少部分涉及兒少性器官、性行為、性暴力等情境,因此全面限制兒少創作的說法是誤導。她認為不該把兒童視為性對象,自然包含虛擬兒少,否則會更不利保護兒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