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拆爆閃燈被送辦惹議 警政署:16縣市不再採購
〔記者王冠仁、丁奕/台北報導〕近來警方常在某些路段裝爆閃燈,用來提醒駕駛人注意路況,但路權團體認為爆閃燈會影響視線,反而增加行車危險;「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三成員因而拔掉路旁爆閃燈電源,結果遭警方逮捕移送,引發爭議。警政署回應表示,目前已有十六個警察局不再採購爆閃燈,部分縣市警察局則將爆閃燈拆除。
本月十三日晚間,機車路權促進會成員林姓、陳姓男子與廖姓少年,將警方裝在台中市大里區一路口的爆閃燈電源拆除,被警方依毀損公物罪送辦。
該會十六日透過臉書表示,檢察官以刑法第一三八條辦理該案,但該法條須符合「公務員基於職務掌管」且「故意毀棄或損害致不堪使用」兩項構成要件。在當時直播影片中可發現,該爆閃燈無財產編號,也無法追溯裝設單位,是否為「公物」仍有疑慮。再者,若將電源線重新相連,爆閃燈即可恢復運作,未達「不堪使用」程度。
機車路權促進會為表不滿,昨天早上與立委邱顯智、網紅Cheap、其他路權團體等,在警政署前召開「只許州官爆閃,不許百姓關燈」記者會,呼籲檢討爆閃燈設置問題。
當天被逮的林男到場說,他因高度近視與散光,爆閃燈對其視線造成的影響相當「有感」,尤其是夜間與雨天,常因爆閃燈閃爍燈光導致無法看清前方路況,無疑增加交通風險。
警政署回應,爆閃燈是否納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範,屬交通部權責,已將相關資料函復交通部。目前警方設置爆閃燈,主要是在易肇事路段、山區彎道、產業道路路口,警示用路人注意、不要違規超速。至於爆閃燈設置高度、閃爍頻率及亮度等,警政署也函請各縣市警察局重新盤點,評估設置合理性及必要性。
交部評估有無設置必要
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簡任技正湯儒彥日前於爆閃燈公聽會上表示,該部已發函給各地方政府、警政機關等,要求提供爆閃燈設置前、後的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以及爆閃燈的高度、亮度、閃爍頻率,會再分析是否有設置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