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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車佔路 東縣10個月拖114輛

經判屬佔用道路的廢棄車輛,稽查人員會依規定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通知書,要求車主限期清除。(記者陳賢義攝)

經判屬佔用道路的廢棄車輛,稽查人員會依規定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通知書,要求車主限期清除。(記者陳賢義攝)

2023/11/16 05:30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廢棄汽機車隨意棄置,不但有礙市容,更是環境髒亂的源頭,環保局今年初至十月計受理受理民眾陳情佔用道路區域廢棄車輛案件,張貼限期車主清除、逾期拖吊通知書計一五九輛,完成一一四輛拖吊,餘由車主清除,呼籲民眾若有老舊不再使用或損壞的汽機車,應主動交由合法回收商回收,切勿隨意停放或棄置。

環保局表示,依據「台東縣處理佔用道路廢棄車輛執行要點」相關規定,汽(機)車等車輛,如髒污、銹蝕、破損且明顯失去原效用,例如無輪胎、車輪變形、輪胎破損無氣等,停放或棄置在公路、街巷邊、路邊停車格、人行道等地方,經稽查人員判屬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會依規定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通知書,限車主七日內自行清除,逾期拖吊至該局貯存場,並繼續公告一個月,若仍無人認領,則以廢棄物清除。但車體如果完整堪用,不能符合判定為廢棄車輛者,則屬警察機關查處權責。

環保局呼籲,民眾如有廢棄車輛,應辦理報廢及洽請回收商回收,或發現占用道路的廢棄車輛,可撥打廿四小時免費專線○八○○—○六六—六六六或環保局電話二二一九九九報案,或透過公害陳情網頁(https://ww3.epa.gov.tw)、手機APP公害報報等方式報案,共同守護美好環境及道路整潔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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