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通過後/成立海污防治基金 補充資源與量能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強調,海洋污染「不惡化,要遏止」是這次修法的目的。(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洪臣宏/綜合報導〕立院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除大幅調升罰鍰(金)遏止污染海洋行為,也將針對指定業者收取「海洋污染防治費」,用以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強調,海洋污染「不惡化,要遏止」是這次修法的目的。立委洪申翰表示,修法也全面防止陸上及海上廢棄物對海洋破壞。
防止海陸廢棄物對海洋的破壞
修法說明指出,海洋為空氣、水、廢棄物最終受體,秉持「肇因者原則」,應由恐致海洋污染的主體來支付費用、承擔義務。故將對經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目前僅一家),以及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之進口業者(如中油、台塑化等),還有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達一定規模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
此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海洋污染防治基金」支應各機關後續海污事件的龐大處理費。立法委員洪申翰指出,此舉能讓原本量能不足的海污工作,擁有更多資源落實。
海委會須發布國家防治白皮書
修法後也規定,經許可投設、敷設或佈放之各類海洋設施、漁業設施及其他人工構造物,將要求訂定並執行除役計畫。修法亦要求海委會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定期檢討;地方政府也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海委會備查。
管碧玲︰有力量的法律工具支持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指出,有力量的法律工具,將使潔淨海洋的理想,更向前邁一大步。她強調,這次修法將事前防範精神納入條文,未來將透過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成立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款用於全國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也針對部分罰則酌情加重,以達嚇阻違法污染行為,提升各界對海洋污染防治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