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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局:契約規範 但要交檢驗證明

2023/04/20 05:30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學校採購校服或運動服,可遷移性螢光劑並非法定檢驗項目,各校作法不一致,形成「一國多制」,教育局與民代、家長各有看法。

教育局指出,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檢驗項目包括游離甲醛、禁用的偶氮色料、鉛、鎘、有機錫、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與壬基酚(NP)、PFOS全氟辛烷磺酸,各有限值或禁用,以及物理性安全要求應符合規定,可遷移性螢光劑存在紡識布品中,則未在法定檢驗項目。

教育局表示,由於各校校服製作設計款式不一,由學校自行評估是否將可遷移性螢光劑列入採購契約規範中,以利彈性需求,但是廠商一定要提交SGS檢驗相關證明,如果學校對可遷移性螢光劑有疑慮,可再送請第三公正單位檢驗,檢驗不合格就必須由 廠商付檢驗費,並依契約內容退換貨,若檢驗合格就由學校自行承擔檢驗費,仍是有一定的把關機制。至於被投訴的案例是首見,回歸校方當初與廠商契約內容去解決爭端。

南市議員沈震東說,市府應訂定可遷移性螢光劑的標準項目,以利各學校能夠針對該項目進行查驗及標準訂立,並用鼓勵標示方式讓民眾有知道和選擇權利。

許太太說,可遷移性螢光劑長期影響國民健康,甚至生育力,何媽媽認為,這是最基本的檢驗,強制要求買校服,卻沒強制要求檢驗大家都重視的螢光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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